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有償將其股東權益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在股東(轉讓方)和他人(受讓方)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股權轉讓。由于股權轉讓只有在轉讓人和受讓人具有相同含義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股權轉讓應該是一種合同行為,應該以協議的形式表示。
1.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控股股份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股份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份形式進行的股份轉讓,實際上包括已繳足資本但未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也包括未繳足股款但不能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和非記名股票轉讓、紙質股票轉讓和無紙化股票轉讓等。
2.書面股權轉讓和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以書面形式進行。一些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特殊的書面形式(公證)進行。但是,非書面的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的形式,通過非書面形式可以更有效、更快速地進行。
三。即時股權轉讓和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著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受讓方付款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而那些有特定條款或條件的股權轉讓是保留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持有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了規避該法,準股權轉讓是發起人在附期限公司成立一年后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訂附期限股權轉讓協議。
四。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和公司不參與的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股權轉讓表明股權轉讓已被公司認可,因此可視為股東資格名義上的變更但已被公司實質認可,這是公司參與股權轉讓最積極的意義。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很多公司參與股權轉讓現象,未經股權轉讓當事人邀請或未經股權持有人授權,公司代理。
五、有償股權轉讓和無償股權轉讓
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是股權轉讓的主流形式。但自由股權轉讓也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份。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取得股東的股權。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股東以贈與方式單方面轉讓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接受或者放棄。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的,股權隨之轉移;受贈人放棄股權捐贈的,股權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