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丙證的律師承辦地區業務范圍的批復
司復[〔2018〕6號
貴州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執業律師執業范圍有無限制問題的請示》(錢思成[〔2018〕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C證書的律師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律師事務所所在縣(市、區)外辦理業務。
這個回復。
司法部
2018年5月12日
此前,2013年5月2日,司法部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關于2011年我區達到司法考試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有無區域限制問題的請示》作出正式批復。
司法部關于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丙證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問題的批復
(2013年5月2日[〔2013〕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新科司《關于2011年我區達到司法考試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有無區域限制問題的請示》([〔2011〕5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等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時,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申請律師執業。本批復發布之日前,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時已取得戶籍所在地以外縣(市、區)從事律師執業許可的人員,可繼續在現執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律師執業機構執業。
這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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