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確實是研發發生的費用,稅務局為什么不允許稅前扣除?”一些企業錯誤地認為,將專利技術應用于新產品的測試活動屬于R&D費用加扣除的范圍,但事實上,R&D費用加扣除文件明確規定了可以加扣除的R&D活動?!敦斦俊叶悇湛偩趾涂萍疾筷P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于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共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
在對R&D費用附加扣除企業的專項檢查中,某基層國稅局發現,某公司申請附加扣除的所有R&D項目均不屬于稅務文件規定的R&D活動,不適用稅前附加扣除優惠政策。企業按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共計352萬元。
該企業是一家韓資汽車零部件制造商,從事汽車電子控制系統、汽車電子防盜設備系統及模具的設計、生產和銷售。視察員從八個R&D項目中挑選了金額最大的兩個項目進行重點核查。通過稅務約談和實地核查了解到,企業承接的兩項R&D活動是將韓國母公司的兩項專利技術應用到新產品上,每一款新車型推出,在產品成型前分別做了一定的R&D和測試。企業每年1月份進行新產品研發,第一季度重點進行研發活動。測試期一般為兩個月。單個產品合格率達到99%才能達標,通過測試的產品全部對外銷售。
根據在R&D消耗材料成本的計算方法,檢查員判斷該企業可能將R&D與生產相混淆。他們認為新產品的生產是R&D的活動,并將產品測試視為R&D的一個環節.
當審查員要求企業出具地級以上(含)政府科技部門對這兩個科研項目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時,企業無法提供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北京化工大學科技查新站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這兩份查新報告顯然只是韓國母公司專利技術的證明,不能用來認定企業申報的R&D項目。
基于此,稅務機關認為企業的所謂R&D活動實際上只是專利技術的直接應用。雖然將專利技術應用于新產品確實需要某些R&D,但它不符合R&D加扣減文件中定義的R&D活動。
在進一步核實其他六個科研項目后,檢查員發現所有項目都不屬于稅法規定的R&D活動。在稅務人員耐心解釋和指導下,經過與企業多次溝通,企業與稅務機關就R&D費用附加扣除存在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企業申請的8個R&D項目為科研成果直接應用,不適用R&D費用附加扣除政策。
中國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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