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記住律師執業的五條紅線一條都不能碰![律師經驗]
俗話說,紀律是鐵,誰碰誰流血。最近在司法部官網上看到最新的律師懲戒公告。我總結了五條經驗,也是律師執業的五條紅線。我在這里分享,既是對自己的警示,也是對同行的提醒。如果有什么用,都很好!
這是第一鐵律,也是第一禁忌。從我進入律所實習的那一刻起,我的主管就警告我,未經允許,我不能也不會收費。因為私自收費面臨的執業風險極高,得不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掛靠律師事務所,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費。千萬不要因為律所收管理費,就用個人賬戶直接收客戶的費用。這樣有缺陷的操作遲早會成為定時炸彈。
律師私自接案,不通過律師主任收案審批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同意也可以是事后同意,但不經過律師事務所主任是錯誤的。另外,結案后,律師必須整理好案卷,送到律師事務所備案,而不是隨意處置。
這是最不幸、最可悲的事情。酒是好東西,但是喝了的人一定要把握好,不然會把自己吃了。曾經寫過文章《再也不喝酒了,生命只有一次,信任只有一回,健康失去了就再也不會擁有!》,酒后駕車是禁忌。前段時間,全世界都知道央視一位前主持人因酒駕被判刑事拘留,我們的律師也因酒駕被判刑事拘留。
律師違規在看守所會見時傳遞信函或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的規定,從采取強制措施到法院宣判,只有律師才有機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律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師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身份,一定不要因為不能不給面子而做出讓自己處于劣勢的事情。
律師不能誘導當事人,不可牽涉案情,更不能隨意承諾和誘導當事人行賄
對于這個事情,很多剛進入法律界的新人都容易犯錯誤。面對當事人的各種說法,我們一定不能直接斷言:“你這么說有風險”、“你不應該這么說”、“你應該這么說……”。不能讓自己被懷疑做偽證或者妨礙作證。有時候我們的善意并不能改變當事人的真誠。
如果真的需要提醒的話,我們的老律師是這么說的,類似的案子怎么樣,當事人怎么說,法院最后是怎么受理的信。
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a)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獲取爭議當事人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財產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五)賄賂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縱容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依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院或者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作者|劉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