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于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信息的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完善”是指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不能正確計算。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確定。
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同時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2)從事商品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個人、非企業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納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型商業企業,不論財務會計是否健全,均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小型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本辦法所稱商業企業,是指從事商品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和從事商品批發或零售、從事商品生產或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