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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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商品轉移?
答:金融商品轉讓主要是指轉讓外匯、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所有權的經營活動。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包括基金、信托和理財產品等各種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中如何確認增值稅應稅銷售?
對于在答:,的金融商品轉讓,從銷售價格中扣除購買價格后的余額為銷售金額。對于金融產品轉移的正負差異,盈虧平衡后的余額為銷售金額。如果沖減后出現負差,可以結轉下期納稅,沖減下期轉入的金融產品銷售額。但是,如果年終仍有負差,則不能結轉到下一個會計年度。
例如,假設一般納稅人公司從金融產品轉讓中獲得含稅收入3000元,金融產品的含稅購買價格為2000元。如果沒有其他結轉,處置該金融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為:
溫馨提示
1.金融商品的轉讓可以結合各種產品進行計算,是否繳納增值稅由最終收益確認。
2.不同金融商品轉讓的損益只能在一年內沖抵,不得跨年沖抵。
3.金融商品轉讓,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
4.個人轉讓理財產品不征收增值稅。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應免征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附件3的規定,答:已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一、以下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員使用該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境內從事證券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的所得,屬于《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 (22)條所述金融商品轉讓所得。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和衍生品市場。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購買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并持有進行贖回時,是否應按轉讓的理財產品繳納增值稅?
答:,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二條:“納稅人購買的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所述的金融商品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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