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訂實施,6個條款發生重大變化!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范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處罰力度。新老條款下面對比。
1第四條第一款:
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使用的惡意商標的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19條第3款:
修改前:“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3取代第33條:
修改前:“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屆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登記,發給商標注冊證,予以公告。”
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公告期屆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登記,發給商標注冊證,予以公告。”
4第44條第1款:
修改前:“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
修改為:“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
5替換第63條:
修改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根據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金額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金額的一倍至三倍確定。賠償金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了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盡最大努力舉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圖書資料
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裁定賠償300萬元以下。"
修改為: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次以上三次以下”修改為“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銷毀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特殊情況除外;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材料和工具,責令銷毀,不予賠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和工具無償進入商業渠道。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不得進入商業渠道."
第68 (1) (3)條:
修改前:“(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罰。”商標注冊可以問我衛星: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