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1)股東大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2.股東大會職權的行使
(一)一般權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
(二)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三)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董事會中應該有員工代表
2.董事會成員由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除外)。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董事任期3年
4.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
5.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任命。
6.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7.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機構兼職。
(三)監事會
1.有5名或更多成員,包括1/3或更多員工代表。
2.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任命。
(四)經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