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仍應承擔以前的債務責任?
日常運營中,公司法人變動頻繁,大家更關注的是和標題一樣的問題。通常,變更后會出現以下問題,需要大家關注:
公司債務的承擔問題
1.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變更商業登記事項(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額承擔,不再另行說明。確需出具相關說明的,只需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單位承擔即可。
2.公司以名義貸款的,法人變更不影響還款,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由法人承擔,而是由公司承擔,法人只處理債務問題。法人不是股東的,法人沒有直接利益損失。如果新法人是股東,即公司轉讓,但股權轉讓協議有規定。如果原股東的債務沒有告知新股東,可以按規定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公司法人轉讓前,需明確債務清償事項,并有協議分割原股東債務清償。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原法人代表
還需承擔之前的債務責任嗎?
公司債務清償原則:
債務結算是企業債務運動中的一個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即借款、使用和償還債務。
1.實際履行原則,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其他標的物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相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發展。當然,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實際履行時,也可以酌情允許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充分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債務,不得擅自提前、延遲或者變更履行方式。這樣,債權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3.協同績效的原則。債權債務雙方應團結合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的責任,保證合同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不屬于特殊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破產清算。這樣可以督促企業加強管理,增強法律意識,有效避免“不愁負債”的異常現象。
5.績效效益原則。是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和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能夠合理選擇債務償還的期限和方式,從而對他人有利,或者對他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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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