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轉讓中,受讓人何時擁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獲得一個商標的專用權。那么,什么時候受讓人在商標轉讓中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轉讓合同一簽訂就擁有商標專用權?
新商標法第42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轉讓在同一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商標局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注冊商標轉讓獲得批準后,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最后一款規定,商標專用權必須在公告批準后享有。并不是一簽合同就有專有權。
另外,商標轉讓后,商標注冊證仍為原證,也就是說,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仍為原轉讓人,地址不變。受讓方不希望別人看到轉讓方在這個商標注冊證上的信息怎么辦?
在這里,恒信致遠告訴大家一個辦法,就是商標注冊證遺失,重新頒發商標注冊證,上面的注冊人是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