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身原因或業務需要,施工企業可能會重組、合并、分立,那么此時憑自己的資質該怎么辦?需要重新鑒定嗎?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凈資產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申請注銷資質證書,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
(2)企業新合并,即幾個有資質的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申請注銷資質證書,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的資質;
(3)企業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情況下,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被合并企業在申請資質注銷后,可取得有效期為一年的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記注銷的,有效期為5年的資質證書可按規定換發;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資質證書無效,并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相關資質;
(4)企業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重組分立,即由于業務結構調整,主要業務資產和人員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在全部全資子公司之間轉移,企業申請全部或部分轉讓資質而不增加資質總額;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督部門批準,在幾個國有企業之間轉讓主營業務資產和人員,企業申請資質轉讓,不增加總資質;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外國投資者退出,工商營業執照在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格;
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一、涉及企業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的,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向資質轉讓企業所在地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上述以外的建筑工程企業重組、合并或者分立的,企業申請資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準。現在應該了解這種情況,企業資質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認證,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直接繼承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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