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假裝轉讓的。甘肅大叔跑到廈門追回“一號”
2004年,甘肅省張掖市的叔叔郭因為女兒高考狀元,注冊了“狀元”商標。不料,該商標在注冊第二年就被冒充郭的人轉讓給廈門市思明區Y公司,引起軒然大波。
早報記者王磊通訊員楊長萍
注冊6年后查詢
我意識到商標已經被轉讓了
2004年7月,高考成績公布后,郭的女兒在當年高考理科狀元。激動之下,他找到甘肅Z商標代理處,口頭委托其申請了名為“1號”的第30個商標注冊,適用于餡餅、糕點、餃子、饅頭面制品、掛面、油條等。
2010年,郭得知其注冊商標“1號”于2008年10月7日轉讓給廈門Y公司,但對此一無所知。郭認為,有的人冒充簽訂了商標轉讓合同和聲明,原商標注冊保存在Z公司,一定是Z公司的管理疏漏導致注冊商標被轉讓。2011年3月10日,郭向公證處申請注銷《聲明書公證書》。撤銷成功后,2013年4月,郭在甘肅法院起訴Z公司為被告,廈門Y公司為第三人。但最終還是因為證據不足而撤訴。
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今年郭起訴商標轉讓受讓方Y公司,請求法院裁定“一號”商標歸其本人所有。Y公司與郭合作,依法進行商標轉讓登記,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我認為廈門公司不同意善意賠償
面對訴訟,Y公司指出“第一號”商標注冊證原件是郭在商標轉讓交易中交給Y公司的,也是申請人郭在申請公證時向公證員出示的。如果不是郭本人或其授權的其他人進行交易和申請公證,則無法持有原登記證。
y公司認為,郭在申請商標時也承認《商標代理委托書》不是他的簽名,證明郭從商標申請到轉讓授權他人代為簽名,不能合理排除轉讓簽名不是郭本人的行為或授權他人代為簽名。Y公司還指出,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簽字人持有郭身份證原件、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公證聲明書》原件,過戶簽字人的簽名和私章與《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一致。y公司認為是善意收購,如果要賠償損失,應該由造假者承擔。
法院假借他人名義判給的商標仍歸大叔所有
經審理,本院查明,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公證處出具的2008年《聲明書公證書》號聲明,郭自愿將“狀元”商標轉讓給Y公司,并在“申請人”處有郭的簽名和手印。2008年1月,自稱郭的人與Y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合同》,同意轉讓“1號”商標,Y公司支付了3萬元的轉讓費。之后,所謂的“郭某”,Y公司和第三方L公司共同開具了一張《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上面有郭某的簽名和個人印章。
既然郭的簽名在注冊申請和轉讓上,為什么郭不知道轉讓?2011年8月4日,張掖市甘州區公證處作出撤銷郭商標轉讓《聲明書公證書》的決定,發現郭提供的身份證和親筆簽名與2008年1月16日前往申請《聲明書》公證的郭提供的身份證和親筆簽名不符。是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行為。因此,法院認定郭并未作出任何轉讓該商標的意思表示。
關于Y公司提及的善意取得,法院認為Y公司在商標轉讓時并未保留郭的身份證復印件,無法確認當時在庭的郭本人是否與Y公司簽訂了合同。因此
思明區法院近日裁定“一號”商標歸郭所有,Y公司應及時配合辦理商標轉讓注冊手續。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