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應轉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類似商標。
2.商標轉讓申請提交后一個月,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中填寫的地址郵寄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并根據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向注冊人發送《受理通知書》的副本。
3.轉讓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中填寫的地址,以郵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
4.商標轉讓申請被批準后,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中填寫的地址向受讓人郵寄轉讓證書,并發布商標轉讓公告。證書上的簽字日期為公告日期,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商標轉讓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獲得批準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中填寫的地址以郵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商標轉讓申請中的受讓人由多人共有的,商標局的相關通知或者證明只發給該代表。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當申請補發。
7.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有任何往來,所有文件都會送交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的類別應按《商標注冊證》批準的國際分類填寫。
9.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從事商品生產、制造、加工、分揀、經銷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注冊和商標轉讓時,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負責人身份證;
營業執照。
(2)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合伙人身份證;
營業執照;
合伙協議。
(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承包人身份證;合同。
(4)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5)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6)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7)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