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有限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志作為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
這些具體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是指在他人注冊的商標中使用文字或圖形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和來源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允許描述性使用,因為其使用的表面屬性元素屬于自然界或社會中已知的范疇,并非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智力活動所創造。
2.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在他人注冊商標中使用文字或者圖形,表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匹配,或者表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用途、原材料、制造工藝或者服務對象,而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3.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申請注冊商標之前,他人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中使用了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
如果他人以前使用過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在先商標使用人在原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上與眾不同的標識。其他人實際上已經將成本投入到標志的預先使用中,向市場出口商品或服務,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并積累了一定的商譽。雖然繼續在原有范圍內使用可能會給市場帶來混亂,但如果僅僅因為在先用戶未注冊而剝奪其使用權甚至商譽,則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也違背了商標法的立法意圖。
4.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利窮竭,又稱商標權利窮竭,是指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許可他人將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后,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可以再次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包括為此目的在廣告中使用,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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