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行業微信群傳閱一份行政判決書,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2線203號《行政判決書》號。終審判決駁回青島尚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超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對其“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判。但我認為這不是“鐵案”,而是錯案。
有合法營業執照的公司,沒有執照怎么經營?這種形式至少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公司設立了“營業點”(也叫“營業場所”,下同)從事經營活動,是否可以認定分公司?該不該申請工商注冊?長期以來,工商機關內部對此的認識并不統一。主要原因是相關的工商登記法律法規不明確,有很大的模糊性。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通過案例陳述來闡述相關觀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事實并不復雜,可歸納如下:
2017年5月31日,市南區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前往青島市山東路6號嘉華侖大廈B座2408室,發現該房間為尚超公司設立的營業場所,注冊地址在本市黃島區,多名工作人員(16桌)在此從事經營活動。據尚超公司的工作人員說,公司的技術和開發部門在這里工作。管理部和市場部還在他們注冊的黃島區工作。執法人員提取了房屋租賃合同、三份合作協議、財務報表、異常出勤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其中尚超公司的地址為“青島市南區華潤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