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一種現代符號,承載著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全面信息傳遞的媒介。商標作為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形象傳播過程中使用最廣泛、出現最頻繁、也是最關鍵的要素。企業強大的整體實力、完善的管理機制、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都包含在標志中,并通過不斷的刺激和反復的描繪,深深地留在觀眾的心中。申請注冊商標的條件的主要基本功能是標記和區分。因此,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中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具有鮮明的特征,易于識別。因此,顯著性是申請注冊商標最重要的必要條件。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圖形;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除具有其他含義的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是一個法律術語,由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分銷的商品或服務中采用。為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通常由文字、圖形或它們的組合組成。國家批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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