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商標就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
企業在注冊商標的時候,除了進行單一元素的商標注冊外,還會以商標組合的方式對商標進行注冊,但大家卻更青睞于商標分開注冊,為什么呢?
組合商標“弊大于利”
1、風險增加
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當組合申請時,商標局還是會對其分別審查,圖形審查一次,文字再審查一次,主要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且是否存在與之近似的商標。只要圖形或文字有一個沒有通過審查,則商標整體將會被駁回。但如果分別申請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的話,文字部分被駁回了,圖形商標依然可以注冊成功;圖形部分被駁回了,文字商標依然可以注冊成功。
2、使用不便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若組合申請,則使用時必須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換位置;而分開申請則非常靈活,可獨立用,亦可隨意組合用。如:NIKE、圖形、耐克,可以分開,可以組合,對于包裝,門頭,產品上使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組合申請,在鞋子上使用占空非常大,也不美觀。
3、降低審查效率
一般說來,商標組合申請的審查速度要比各要素單獨申請相對較慢。這是因為,按照商標局的審查規則,組合商標的每一部分都要分開進行逐一審查,不可避免的加大審核的操作過程,從而使單個商標的審查工作量導致審查效率降低。而單獨申請則彼此互不影響,在審查的效率上較高些。
4、保護力削弱
組合申請在維權方面不如分開申請更有力度、更便捷。單獨注冊的商標既可以分開使用,又可以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冊成功的幾率的同時,又能增強商標在注冊成功后的商標防御能力。分別提出注冊后,三個部分都獨立而顯著,一旦遇到侵權行為,便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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