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為了方便商標注冊申請,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了《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電子申請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商標電子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號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在線服務系統開通的各類商標電子申請服務。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標電子申請,是指當事人通過商標在線服務系統以符合要求的電子文檔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商標申請。
商標文件電子交付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商標在線服務系統,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當事人交付商標文件。
第四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或者接受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按要求填寫的用戶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五條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電子商標申請,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機構應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同商標事宜的,應當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所稱的代表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
第六條提交電子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資料,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
第七條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材料的日期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在線服務系統收到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材料的時間為準。商標在線服務系統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八條提交的電子商標申請文件或材料的內容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檔案和數據庫記錄為準,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記錄有誤。
第九條當事人提交電子商標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受理以紙質形式提交的與本申請相關的后續材料,但如有必要,可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和物證。
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交付商標文件之日視為自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
第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商標文件,當事人應當及時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在線服務系統進行查詢;未經注冊或者核對的,不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交付,也不再以公告方式交付。
第十二條《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所有規定均適用于商標電子申請,但書面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除外。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