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多申請人對注冊的一些禁止條款不太了解,導致很多時候,由于我們的商標從業者一眼就明白了商標是不能注冊的,所以申請人會對我們的查詢和說明抱著很大的希望。下面的例子很典型:
《商標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將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商標,取得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匯居觀點:
商標是企業和產品的標識,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許多企業選擇一些“特殊”商標,是為了讓自己的品牌與眾不同,讓消費者記住自己。有這么強的品牌意識固然好,但是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不僅遵循“注冊第一”的原則,在命名上也有一定的禁忌。
因此,企業在注冊商標前,應多了解《商標法》的規定,并詳細咨詢商標注冊機構,以防被拒絕。作者建議,商標的命名應遵循內容健康、意義強烈、含義深刻、易于識別和記憶的原則。除了法律禁止的文字外,還要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吉利字、不可讀字,因為這些商標不利于企業品牌推廣。好的商標是優秀的商標,注冊前需要慎重考慮。
(編輯:Am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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