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樹展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此文為知識產權獨家稿件 (此文4347字,閱讀時間約9分鐘) 公司成立時必須選擇經營范圍,經營范圍的選擇也隱藏著法律風險。如果選擇一種經營項目,公司在選擇經營范圍時可能會因為“畫蛇添足”而難以獲得商標權。我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代理服務外,不得申請其他商標注冊。”也就是說,企業一旦在其經營范圍內選擇“商標代理服務”,無論是否真正從事該服務,都不允許取得除4506子類以外的其他類別的商標權。這樣,實際上并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公司,卻因為業務范圍的“錯誤選擇”而被貼上“商標代理”的標簽,真是冤案。要知道《商標法》中“商標代理”怎么認定。 一、認定“商標代理機構”的原則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將“商標代理機構”界定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同時,該條第二款還指出,商標代理機構實行“備案制”:“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管下從事商標事項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但未向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這個問題在2013年《商標法》第四次修改時,商標局在《關于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審查決定的說明》給出了答案:“未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商標,初步審定或者核準注冊的,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異議程序或者商標注冊無效程序。請求駁回商標注冊或者宣告其無效。”這就明確了備案不是“商標代理”的必要條件。
濰坊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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