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健公司)訴嘉人(廈門)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人公司)、李、北京三益六世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維持一審判決,即: 梅婷嘉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梅婷健保公司“梅婷”系列商標專用權,賠償梅婷健保公司經濟損失
梅婷健保公司認為梅婷嘉仁公司生產銷售的文胸、內衣等商品,商品包裝、合格證、吊牌、吊牌扣等。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類似于梅婷保健公司注冊商標“梅婷”的“梅婷佳人”、“梅婷佳人”等商標,上述梅婷佳人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與“內衣”等經梅婷保健公司批準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商品,據此,梅婷保健公司起訴銷售平臺庭美佳人公司、李某、JD.COM公司, 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00萬元。
廷美嘉人公司辯稱,其經授權取得第號“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標使用權,該商標為“中文+拼音”的組合商標,實際使用的為“ 婷美佳人”標識,婷美佳人不存在故意突出使用“婷美”,攀附婷美保健公司“婷美”商標聲譽的行為。
法院認為,梅婷嘉仁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生產和銷售的文胸產品上使用“梅婷嘉仁”及相應的圖形標識可以起到識別商品產地的作用,因此本案涉及的梅婷嘉仁公司使用涉嫌侵權的標識屬于商標使用。梅婷保健公司要求保護的商標的批準使用范圍包括醫用緊身胸衣等。梅婷嘉人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商品是文胸,兩者之間有類似的關系。保健公司要求保護的“”系列商標均為和涂的商標,其中“”字為突出的標識部分。在涉案貨物、包裝和標簽等上使用“梅婷嘉人”及相應的圖形標識。是梅婷保健公司注冊商標直接使用的重要標識部分。梅婷嘉人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文胸標簽和證件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因此,梅婷嘉仁公司侵犯了梅婷保健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責令梅婷嘉仁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梅婷健保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3萬元。梅婷保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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