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EPO官網發布的消息,EPO在2020年做了兩個決定:決定一:2019年12月12日行政會議關于修改收費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的決定(CA/D 12/19);決定二:2020年1月29日,歐洲專利局局長決定調整公務費標準;EPO收費標準進行了改革和調整。按照慣例,歐洲專利局(EPO)每兩年調整一次官方費用。
第一條
公務費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如下:
(1)除第二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一條應向歐洲專利局繳納的公務費如下:
第二條
公務費規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如下:
(3)根據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費用的,可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
(二)立即要求銀行匯款。
(4)歐盟委員會可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已滿足第三款所述的條件。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據的,或者證據不足的,視為未遵守付款期限。“
第3條
如果國際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或補充國際檢索報告是由奧地利專利局提交的,或者是由芬蘭專利注冊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瑞典專利注冊局、土耳其專利商標局、北歐專利局或維舍格勒專利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集中協議提交的,補充歐洲檢索費可減少1150歐元。
如果第一款所述的補充歐洲檢索的成本降低獲得批準,降低的最大金額應相當于第一款所述的國際檢索報告或補充國際檢索報告的成本降低。
本決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不影響第二款的情況下,本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新增公務費金額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繳納的公務費。
在不影響第二款的情況下,本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新增公務費金額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繳納的公務費。
國際申請的轉讓費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請。
經本決定第2條修改的費用規則第7條第3款和第4款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正式費用。
如在2020年4月1日前按規定在2020年4月1日后六個月的適當期限內繳納公務費,在收到歐洲局通知后兩個月內繳納的,視為有效繳納公務費。
本決定第三條適用于芬蘭專利注冊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瑞典專利注冊局、土耳其專利商標局、北歐專利局或維舍格勒專利局于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的國際申請,補充歐洲檢索費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
原地址:最后,根據決定1,以下變更與中國申請人密切相關。需要注意的是:
歐洲專利申請階段基本公務費上漲145歐元,漲幅近4%;歐洲專利許可階段的基本公務費上漲140歐元,漲幅約15%;申請授權的基本公務費增加285歐元,總體增長6.2%左右。
歐洲專利申請階段基礎官費上漲145歐,漲幅近4%;歐洲專利授權階段基礎官費上漲140歐,漲幅約15%;申請+授權基礎官費上漲285歐,整體漲幅約為6.2%。
該決定還指出,新的公務費實施細則將于2020年4月1日生效。如果你有近期申請歐洲專利并繳納歐洲專利的官方費用的計劃,建議你了解調整官方費用的細則并盡快采取對策。
(北京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北京王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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