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宣布,從7月1日起,將下調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私人使用普通護照、港澳通行證、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
(I) 223-235MHz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收費標準。
降低223-235MHz頻段等行業載波聚合采用的基站頻率占用費標準,由按頻點計費(25kHz)改為按MHz計費,即把目前的800元/頻點/基站調整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帶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收費標準(每頻點信道帶寬為25kHz)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800元/頻點/基站。
(2) 5905-5925 MHz汽車聯網直傳系統收費標準。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按15萬元/MHz/年收費;在市(地、州)范圍內,按元/MHz/年。使用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按150萬元/MHz/年收費;使用在10個市(地)及以上的,按15萬元/MHz/年收費。
2。為鼓勵新技術、新服務的發展,對5905-5925MHz頻段車輛聯網直接通信系統的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前三年免費”的優惠政策,即自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財政年度計算,下同)免交射頻占用費;第四年及以后,頻率占用費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3)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1。調整網絡運營營地Ku頻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衛星系統服務頻率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根據其技術和運營特點,最初是按照空間電臺500元/MHz/年(傳輸)和地球站250元/MHz/年(傳輸)向網絡中的衛星運營商和終端用戶收取,而不是按照衛星系統服務頻率實際占用帶寬500元/MHz/年標準向衛星運營商收取。在這個頻段內,網絡中的終端用戶不再收取頻率占用費。
2。免費衛星業余服務頻率占用費。
(4) 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出入境管理部門
(I) 私人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張下調至120元/張。
(2)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80元/張下調至60元/張。
(3)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知識產權局
(I) 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由1000元降為500元。
(2)變更收費標準,由250元降為150元。
(3)對于提交網上申請、接受電子文檔的商標業務,免交變更費,其他費用包括商標注冊費、商標注冊證補發費、商標轉讓費、商標續展注冊費、商標續展注冊延緩費、商標復審費、商標認證費、集體商標注冊費、商標注冊費、商標異議費、商標注銷費、商標許可合同。
來源|中國政府網<|>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徐宇文<|>編輯|徐宇文
主持|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持|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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