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0月21日電(記者鄭淑通訊員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廣州中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責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處罰決定.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近日,隨著a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發布,在國家和省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和監督下,一起由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嚴格查處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定。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許多申請人涉及以相同名稱注冊的公司,并以他人的名義注冊了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他們的惡意商標注冊和商標囤積行為依法受到嚴懲,有效維護了合法商標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6月29日,廣州市市場監督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廣東省市場監督局交辦的轉讓線索,發現以廣州中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為代表的眾多申請人曾以相同名稱注冊該公司,并以他人名義注冊商標,并立即組成省、市、區級執法檢查工作組對該公司位于619號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和村北路,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商標代理委托書等材料。
經核實,發現廣州中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商標代理機構,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受美國科羅拉多州、倫敦、中國香港等58家境外公司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代理機構共申請注冊了224個相同或類似的商標。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最終認定,中創公司及其監事羅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接受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立即改正;并對中創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某某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罰款;要求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交付后15天內提交整改報告。
據悉,廣州進一步推進“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認真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深化“藍天”行動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打擊商標囤積、惡意注冊等異常知識產權申請行為力度,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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