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凱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潘某某涉嫌侵犯“中華”、“貴燕”、“貴州茅臺”、“西九”、“郎”、“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案值4.8萬元,5月1日前結案。沒收侵權物品:“中華”“貴燕”48件,“茅臺”“西酒”“郎”“劍南春”65瓶,罰款2萬元。
該案因群眾舉報而查獲,案發地位于凱里市寧波路33號,當事人將侵權產品暗藏于經營場所墻壁夾層內。上述產品經貴州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中華”、“貴煙”、“貴州茅臺”、“習酒”、“郎”、 “劍南春”注冊商標持有人:上海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鑒別,證明當事人用于銷售的涉案產品,使用的注冊商標、廠名廠址均與本公司使用的注冊商標、廠名廠址相同,但該產品不是本公司生產,屬假冒本公司產品。當事人自始至終提供不出涉嫌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對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供認不諱,分別在上述注冊商標持有人的鑒別結論上簽字,認可鑒別結論。
凱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假冒“中華”、“貴燕”、“貴州茅臺”、“西酒”、“郎”、“劍南春”酒,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上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