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北京胡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58汽車經銷商”商標,因涉嫌與易車公司構成類似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胡巴公司不服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駁回了胡巴公司的申請請求。
數據顯示,58家汽車經銷商主要用于清除電子設備的干擾;噴涂服務;維護信息;車輛清潔服務;橡膠輪胎修補;汽車維修;機械安裝、維護和修理;消毒;手工工具修理;燃燒器的維護和修理等。
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由“58車商通”構成,被引商標1由“車商通”構成,被引商標2由“58裝飾”構成。將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一、二進行對比,爭議商標完全包含被引用商標一,兩者都包含“58”,在文字構成、稱呼、含義等方面相似,整體難以區分。
因此,爭議商標“58車商通”與引用商標一、二整體構成類似商標。如果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1、2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上共存,很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解,從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胡巴公司認為,被引用商標二初步審定的類似群體為3713群體,一審法院認定此為錯誤。胡巴公司放棄了對“3713涂裝服務集團”的復審請求,不再與引用商標二構成同一或類似服務的近似商標。被引用商標一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撤銷復審申請不予受理,不再構成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法院認為,雖然胡巴公司主張被引用的1號商標已被撤銷,但該商標尚未被公告撤銷,仍然是有效的注冊商標,對商標注冊在先權利構成障礙。截至目前,被引用商標II處于異議過程中,仍是已初步核準公告的商標,對商標注冊在先權利構成障礙。
雖然胡巴公司明確放棄了在3713類似團體“噴涂服務”中的注冊申請,但在其保留的指定服務中,爭議商標和引用商標I仍構成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中使用的類似商標,因此不影響其在本案中可注冊性的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駁回胡巴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結束)
華南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