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優先權原則是怎樣的?
優先權原則源于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其目的是方便締約國國民在本國申請專利或商標后向其他締約國申請。《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任何人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或其權利繼承人,在首次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品申請商標注冊時,享有優先權。中國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約》,優先權的概念從此在《商標法》中得到體現。在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中,第25條規定了“優先權”的內容。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首次在外國申請商標注冊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同一商標在中國就同一商品申請商標注冊的,可以依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所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首次在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稱為優先權日。對于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不受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日期的約束,以優先權日為準,即在外國首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所以申請日期先來后敗是必然的。此外,《商標法》第26條還規定了另一種優先的情況。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該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在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這是國際展覽中對商標的臨時保護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商標優先權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需要商標注冊申請人主張的。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作出書面聲明,并在3個月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商標法》第25條內容的優先申請人需提交首次備案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復印件,符合《商標法》第26條要求的優先申請人首次在國際展覽會上使用的商標。需要提交展示商品的展會名稱、展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會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按照規定提交書面陳述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不能享有優先權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