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宣告無效的條件是怎樣的
1。商標無效的條件是什么新《商標法》第44條規定:“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
根據這一規定,商標局主動宣布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商標含有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形狀。具體來說,它包括三種情況:
1.使用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性標志的,包括:(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的具體地名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與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得到該國政府的同意;(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批準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七)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產地的質量等特征產生誤解;(八)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將繼續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商標,僅包括(一)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但以上三類所列的商標,如果取得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則可以注冊為商標。
3.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注冊的形狀的商標的,例如申請注冊三維標志的商標,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取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
其次,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商標專家表示,所謂欺騙,是指申請人通過捏造、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申請表及相關文件等方式獲得商標注冊。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以欺騙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如給予代理人利益等。
根據該法,上述情況也可以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被動宣布無效。但新《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無效,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請求無效,商標局也無權宣布無效。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商標會被宣告無效的情況有兩種。如果獲得商標的方式不是法定程序,即使商標被注冊,也會被宣布無效,或者在注冊商標時,使用了法律法規中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準和形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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