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具體指什么呀???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并且與中央國家機關(guān)所在地的具體地名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jīng)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dǎo)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會”、“紅新月會”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夸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將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商標不得注冊為商標: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述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特征;
(三)缺乏鮮明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取得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