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不知情下銷售商標侵權產品工商局會怎樣處理?
侵權商品將被沒收并銷毀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對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愿意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時,發現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注冊商標的工具。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年內實施商標侵權兩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商品,并向提供者說明。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變更其注冊商標,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七)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