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發明創造申請的專利權屬于按照合同完成發明創造的甲、乙雙方。但乙方也在完成任務后開發了一項附屬技術,并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專利。開發的附屬技術的專利申請權應該屬于誰?因此,合作完成和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說明:本文是關于合作、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問題。1.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之間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各方根據分工承擔一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階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多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一方或多方負責技術開發活動。通過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以約定專利申請權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作各方未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達成協議的,根據本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或者多方。二、關于一個單位或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完成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歸屬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委托處理委托事務,處理委托事務的風險由委托方承擔;同時,其處理委托事務的成績也應歸功于委托人。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為了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屬于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即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