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義烏市齊輝飾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罰。如果喜歡一品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一品知識產權商標網查詢?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義烏市齊輝飾品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當事人:義烏市齊輝飾品有限公司,系私人責任有限公司;經營地址:義烏市大塘下二區8棟3單元301室;經營范圍:飾品、工藝品巾、服裝輔料、日用百貨、玩具、鞋、帽、圍巾、家居用品、小五金、家用電器批發 零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0555449887;注冊日期:2017年12月25日;聯系電話:1806761****,郵編:322000。
2019年03月08日,接舉報,我局稠城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義烏市大塘下二區8棟3單元301室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批準,于2019年03月0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3月初從溫州皮帶城(具體攤位不詳)購進侵犯第G73031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皮帶扣860個,進價5元/個。購進后就放置在義烏市大塘下二區8棟3單元301室的公司庫房內,而后通過淘寶店鋪(店鋪名稱:威利無極限)進行銷售,該店鋪的具體網址為“https://shop65027834.taobao.com/”。至案發時止,上述當事人購進用于銷售的皮帶扣均為售出就已被我局查獲在案,其物品也在淘寶店鋪進行了下架,該皮帶扣的銷售價格為6元/個,計違法經營額為5160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案件來源登記表及舉報材料各一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本局在案發現場查獲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皮帶扣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本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一份,證明本局在案發現場查扣了當事人涉嫌銷售商標侵權皮帶扣的違法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打印件及身份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五: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的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商標侵權皮帶扣的購銷情況;
證據六:抽樣取證記錄1份,證明本局在案發現場查獲當事人銷售的侵權皮帶扣進行實物拍照取證,并經當事人確認的事實;
證據七:門牌號及經營場所照片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地址的具體位置;
證據八:第G730310號商標注冊證一份,證明商標權利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2019年03月1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義市監管聽告字〔2019〕第0204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當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具體內容以及享有的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侵犯第G73031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手表及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決定: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并銷毀在案的侵權商品;
三、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各代收“義烏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銀行(銀行地址:各代收銀行義烏市各網點,賬戶:義烏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賬號:義烏市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賬號)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義烏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