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開心財稅發現有一件商標同時驚動了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兩大企業。什么商標這么有勇氣?根據中國商標網顯示,這是深圳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申請的一件“阿里恒大Alihengda”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燃氣爐,電熱水壺,飲水機,電暖氣等商品上。
當然,第一時間,阿里和恒大就注意到了這件商標的存在,并且對其提出了異議申請。商標局決定,該商標不予注冊。
但這并沒有結束。緊接著,“阿里恒大Alihengda”商標的申請人不服此決定,于2017年9月8日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了復審。
平日里,我們提到“阿里”,或是“恒大”的字眼,聯想到的通常就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幾乎已經成為了一一對應的關系。
在阿里和恒大提出的幾件引證商標當中,有一件是1999年12月8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文字處理,市場分析,商業調查,商業專業咨詢”等服務上,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冊商標。
該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經宣傳使用,在第35類商業專業咨詢、商業信息、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服務上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影響,并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均含有“阿里”,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被異議商標不當利用了阿里公司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易誤導相關公眾,致使阿里公司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終,商評委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每天,每時,每刻,甚至每秒都有新的商標提交注冊申請,其中不乏近似或者有意“蹭名牌”的商標。但是,商標注冊要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具備一定的專業性,所以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否則,即便提交了注冊申請,也極有可能會被對方提出異議或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