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管理遵從“在先注冊”原則,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同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因此,這個制度也就決定了提早注冊商標的重要性!
“孫氏家酒”與“孫氏家宴”起糾紛
據說在河北省保定市有一種地方特色酒,叫做孫氏家酒,在當地可謂家喻戶曉。當地有兩家經營酒類商品的企業,鑫安泰公司和大午公司。兩家公司對于“孫氏家酒”商標的爭奪由來已久。
鑫安泰公司率先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孫氏家宴”商標(引證商標)。
大午公司針對該商標兩次提起無效宣告,第一次商評委裁定該商標予以維持,大午公司不服,第二次增加了新的證據和理由卷土重來,商評委對此尚未作出最終裁定,故“孫氏家宴”商標現仍為有效注冊商標。對他人商標發動進攻的同時,大午公司自己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申請了“孫氏家酒”商標(訴爭商標)。
鑫安泰公司這下不干了,隨即針對訴爭商標“孫氏家酒”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孫氏家酒”與在先的引證商標“孫氏家宴”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對“孫氏家酒”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大午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訴爭商標與在先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大午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相關公眾不會對兩商標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法院駁回了大午公司的訴訟請求。
注冊商標要趁早
本案中,可以看出雙方爭取“孫氏家酒”商標心切,但鑫安泰公司在先核準注冊的“孫氏家宴”商標,與大午公司的“孫氏家酒”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成為其在先權利障礙,在“孫氏家宴”商標合法存續的情況下,“孫氏家酒”商標恐難維持注冊。因此,“孫氏家酒”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此案也告訴我們,商標注冊要趁早,以免因為保護不力引發糾紛,辛苦打下的市場化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