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注冊作為企業運營當中關鍵的一環,很多人已經逐漸意識到了它的重要性,并根據品牌和商標布局來提交注冊申請。
我們都知道,商標不注冊是不行的,但是同樣也要明白,注冊太多商標,有時候也會出現問題。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就在不久前,一件商標就因為其權利人注冊大量商標,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構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被予以無效宣告。
第19581191號“范思哲”商標,是鄭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請注冊,2017年5月28日獲準注冊的,核定使用在第15類鋼琴等商品上的。
而通常我們提到“范思哲”,首先還是會想到那個意大利知名的奢侈品牌,那個美杜莎的logo形象。
賈恩尼?弗塞斯公司一共指出了6條無效宣告理由,但是,單就“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這一點來說是行不通的。據審理查明,其在先注冊的六件引證商標分別被核準使用在第3、9、14、18、25、35類,肥皂、眼鏡、寶石、雨傘、服裝、廣告等商品/服務上,而爭議商標是被核準使用在第15類,也就根本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情形。
若要從《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的規定來看,賈恩尼?弗塞斯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已經將“范思哲”或“VERSACE”作為商標、商號使用在鋼琴等商品或與之類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或知名度。這樣的話,那就也并未違反這條《商標法》的規定。
那無效的理由是什么呢?據查明,除爭議商標外,鄭州的這家電子科技先后在第7類、第8類、第9類等多個類別申請注冊了五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酷狗”、“巴寶莉”、“寶璣”、“雪花秀”、“OPPOVEM”等與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有明顯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標的意圖,不正當注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一千個企業家對于品牌名稱的要求不見得千差萬別,他們都以為消費者對于任何潮流、任何新鮮事物都不了解,怕消費者不理解品牌,所以作為品牌締造的企業家千篇一律都想要簡單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