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的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減緩的費用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 復審費;
(4)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費用減緩的手續: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請求減緩應當繳納但尚未到期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當附具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并提交聲明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的聲明可以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注明,也可以單獨提交。
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予以批準并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同時注明費用減緩的比例和種類。費用減緩請求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減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