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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商標權?
騰訊公司訴稱,其是“微粒貸”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在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以及金融貸款、金融信息、網上銀行等類商品服務上。
岑燁公司辯稱,“微粒貸款”與“微粒貸”服務類別不同,“微粒貸”是貸款產品,提供的是貸款等金融服務,“微粒貸款”是貸款超市,是一個流量入口,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務;原告主張賠償金額和合理費用畸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微粒貸”沒有手機APP,作為手機端軟件的“微粒貸款”并不會造成混淆,且存在時間只有幾個月而已,非常短暫,并沒有對“微粒貸”商標造成任何損害。智借公司辯稱,智借公司與岑燁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關系,也未主動通過“微粒貸款”軟件運行界面提供過任何服務;岑燁公司運營的“微粒貸款”軟件界面中跳轉至智借公司運營的“速貸之家”軟件界面的代碼可通過公開渠道輕易獲取,原告沒有直接充分的證據證明二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
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注冊商標“微粒貸”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告主觀惡意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賠償數額范圍內酌情確定30萬元的賠償數額,根據原告提交證據確定合理支出為6.5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