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進行了限制,即僅限于申請與代理服務內容有關的服務商標。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與商標局之間有關“上專及圖”商標不予受理行政糾紛一案,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筆者曾撰文《淺議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權利的限制》進行闡述。
筆者不太贊成限制商標代理機構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筆者認為:公司注冊的成本是極低的,如果想進行商標囤積、惡意搶注的違法行為,可以注冊一個公司來申請商標。如此一來,通過限制代理機構申請權利來規制個別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立法,可能不能發揮應有的實際效果。
2013年商標法修改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后,誠實信用原則被廣泛贊譽,廣泛推崇。惡意搶注的話題,惡意侵權的話題,自上而下,被熱烈討論。
惡意搶注、惡意侵權者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從事商標法律服務的人們,站在道德的制高點進行討伐。似乎如果不加入這個行動,就是從業者中助紂為孽的敗類一樣。
有人強烈的建議適用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來處理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但這些人可能不知道,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這叫依法行政。而商標法并沒有賦予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商標法第七條處理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權利。以違法的手段,去制止并不一定被司法認定為違法的行為,這樣的思維,不知對于中國的依法治國是有益還是有害。
對于規模化注冊商標、在不同類別上注冊他人并不馳名的商標、通過商標轉讓獲利的行為是否可以用惡意搶注來評價,司法裁判者保持了適度的克制。通過擴大解釋不良影響條款、其他不正當手段條款,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規制。而商標局對批量注冊商標直接給予駁回。筆者認為,則有待商榷。
對于大量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局一直在積極應對。
2007年就出臺文件禁止中國公民個人注冊商標,除非有個體戶營業執照。而對于外國人,并沒有任何的限制。這個做法是否妥當,無需多言。而從實施的效果來看,并沒有減少商標注冊申請量。
一直以來,就存在通過注冊商標、轉讓商標甚至以侵權投訴、恐嚇的方式售賣商標獲利的行為。出現這種社會現象的根源,一是因為利益的驅使,二是因為商標注冊制度使然。如果采取單一的商標使用保護制度,就不會再有人去買賣那一紙商標注冊證書,但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就中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恐怕尚不足以拋棄商標注冊保護制度。
中國的注冊商標總量很大,而其中大量的商標,并沒有被使用。在并不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進行保護性、防御性注冊,甚至全類注冊,相同的商標為防止被撤三而不斷的注冊,是企業的無奈之舉。但大量商標注冊的背后,一些商標代理機構也難逃其責。
舉例來說,一個客戶只是要開個餐館兒,代理機構就告訴他,不但要在43類上注冊,還要在筷子、餐桌、調料、飲料、廣告等等上面注冊。出現這樣的建議,既可能與不懂有關系,更可能與故意為之有關系。如果說這樣的建議尚可以被原諒,則相同的商標被重復的注冊,則不可原諒。這就是商標代理機構誠信的缺失,唯利是圖。
基于此,筆者建議建立商標代理機構誠信體系,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注冊的商標駁回率作為一項重要的誠信指標。
商標局可以每周發布商標代理機構駁回率公告,當駁回率超過一定比例時,可以考慮通報批評,嚴重者可取消其代理資格。
商標注冊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規模化注冊行為在眾多成因中所占的百分比,尚沒有可靠的數據支撐。所謂的防御性、保護性注冊商標總量,也一定是個龐大的數字。眾多的在先商標,使得目前注冊商標的難度非常大。商標注冊難的所有成本,最終都要由有商標注冊需求的市場經營主體來承擔。注冊一件商標如果需要經過駁回、駁回復審、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甚至訴訟程序,那么,所花費的成本,并非一般的中小企業或個體戶所能負擔。
商標庫里眾多的商標,目前處于沉睡的狀態。如何把這些商標盤活,或許值得我們思考。
一味地選擇撤三、無效宣告等手段,從商業的角度考慮,并不一定符合商業的本質。探索建立規范化的商標交易體系,也許是一個不錯的出路。但前提是,放下偏見。
市場經濟的運行,更多的需要依靠市場調節,政府只有在必要時才能進行有限的干預。法律的制定,不能過分的期待、強調行政手段的效用。法律,也只有在必要時,才對市場進行干預。希望第四次商標法修改,讓市場的歸市場,法律的歸法律。
轉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東海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