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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商標被異議了怎么辦?商標異議答辯的程序是什么樣的,要多長時間
答:商標被異議了,不用著急,首先要看對方為什么提出異議,再考慮是否答辯。
商標異議是指被異議商標在三個月公告期內,異議人認為公告商標與其在先申請商標存在近似或相同,侵犯其商標權或者其它不想讓公告商標拿到商標注冊證而提出異議的行為。
商標異議答辯即商標異議人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公告商標申請人依據該異議的理由和證據有針對性的提出書面辯駁的法律行為,被異議商標所有人必須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辯,否則將被認為是主動放棄答辯權利,商標將自動進入異議程序。進入異議程序后,商標審查員將根據異議人提出的證據公平公正的評判,如果異議人理由和證據不充分,該商標注冊成功,下發商標注冊證,如果理由和依據充分,那么,該項商標將無效。
一、商標異議答辯的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需要出去《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被異議人的企業基本情況;
4、被異議人已擁有的注冊商標情況;
5、已擁有的商標銷售情況及產品照片;
6、已注冊商標及本次被異議商標的廣告宣傳情況及品牌發展規劃;
7、有明確的商標答辯理由(根據異議人在《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有針對性的陳述答辯理由和事實的依據,答辯理由和證據是否充分,將對本次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二、商標異議答辯流程:
1、商標異議答辯必須在1個月內作出;
2、商標異議答辯申請提交后1個月左右,國家商標局會下發《商標異議答辯受理通知書》;
3、6-12個月左右,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異議進行裁定,下發《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
4、商標異議雙方的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要求評審委員會對該裁定進行復這審,如果對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去起訴。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法規定: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