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布。本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省法院在總結前兩年工作經驗基礎上,以環境資源保護、電信網絡犯罪、職務犯罪、涉校園犯罪、企業破產重整、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行政執法、社會誠信建設等類型案例為重點,收到律師協會、社會公眾、全省三級法院等各方面推薦的典型案例200余件。省法院經初步篩選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及資深法官等共35名評委認真進行了評審,經層層評選,最終評選出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執行案例1件。了解更多關于商標注冊方面的內容,歡迎到開心財稅商標網查詢,開心財稅支持多平臺服務,包括商標服務平臺、專利服務平臺、版權服務平臺、等等服務,為您提供一站式方便的服務。
四川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竹,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袁志主任、省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張志主任這4位專家學者出席發布會,并對相關典型案例進行了點評。
記者了解到,本次發布的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分別是:馬榮龍、樊永先、李澤華等污染環境案;粟天云非法營運校車危險駕駛案;廖衛東等人濫用職權違規辦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從中受賄案;趙雄建、楊康、趙威威電信詐騙案;川化股份破產重整成功轉型案;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案;捷豹路虎公司訴成都路虎商貿公司等侵害“路虎”商標專用權案;肖光潔因耕牛上高速導致事故訴廣巴高速公司合同糾紛案;成都市人社局因舉證不利導致工傷認定敗訴案和王明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依法處刑案。
在發布會上,四川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熊焱表示,省法院建立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制度以來,一直聯合省律協、新聞媒體等,從2014年起每年組織開展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已發布的2014年度及2015年度兩批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有力引導了社會公眾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履行法定義務,規范了相關領域、行業的活動。
據悉,省法院聯合省律協等部門,于去年9月啟動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為加強與社會各界互動,豐富備選案例來源,省法院在總結前兩年工作經驗基礎上,以環境資源保護、電信網絡犯罪、職務犯罪、涉校園犯罪、企業破產重整、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行政執法、社會誠信建設等類型案例為重點,通過組織全省各中級法院分別開展各市州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邀請省律協組織各市州律協積極推薦備選案例,邀請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征集案例等措施,廣泛征集案例或者案例線索,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和支持。截止去年12月中旬,省法院共收到律師協會、社會公眾、全省三級法院等各方面推薦的,裁判結果公正、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突出的典型案例200余件。省法院經初步篩選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及資深法官等共35名評委認真進行了評審,評委的數量為歷年最多,提升了評選結果的代表性和權威性。經層層評選,最終評選出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執行案例1件。
部分案例:
一、馬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等污染環境案
被告人馬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以及陳某某、胡某某、譚某六人于2014年4月在宜賓市南溪區黃沙鎮清水村開辦輪胎煉油廠。由于煉油廠使用廢舊輪胎進行煉油,在生產中產生大量刺鼻氣體,造成空氣污染,工商、環保部門多次對煉油廠進行檢查,要求煉油廠予以撤除,但馬某某等繼續非法生產。2015年5月1日上午,宜賓市南溪區環境保護局接群眾反映,發現黃沙河出現大量油污,經查發現導致油污的原因是該廠的儲油罐發生泄漏。宜賓市南溪區環境監測站的檢測結果表明,外泄輪胎油中石油類(污染物)泄漏排口監測結果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限值16.21倍,泄漏排口下游100米監測結果超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49.6倍。2015年5月2日,監測報告顯示外泄輪胎油已污染至黃沙河與長江交匯處。
據中國科學院成都分院分析測試中心分析測試結果報告單,外泄輪胎油儲油罐內為苯系物、含硫化合物、烷烴、烯烴、含氮化合物等多種物質。這些物質都屬于半揮發性和揮發性有機物,其中有11種物質屬于有毒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發生污染后,宜賓市南溪區黃沙鎮政府以及宜賓市南溪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黃沙河進行搶險治污,并對煉油廠予以拆除,其中,宜賓市南溪區環境保護局支付各類費用135803元,黃沙鎮政府支付各類費用52015元。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3日對該廠生產設備進行依法扣押。
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等開辦的煉油廠所泄漏的輪胎油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判決:一、被告人馬某某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樊某某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四、被告人馬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某、胡某某、譚某共同賠償宜賓市南溪區黃沙鎮的經濟損失共計52015元,共同賠償宜賓市南溪區環境保護局的經濟損失共計135803元。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專家點評
點評人:左衛民,四川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左衛民認為,近年來,全國的環境污染治理有進步,但某些方面依然令人擔憂。在此背景下,馬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等污染環境案這一司法案例的發布能夠起到震懾環境污染犯罪的作用,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
由于人民群眾環保意識的進一步加強,以及環境污染在中短期內仍將持續存在,環境污染類案件以及犯罪或將呈現出一個高發的態勢。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裁判文書看,全國范圍內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且增幅不小。2011年,全國范圍內查處的環境污染犯罪且上網公開的案件數僅為6起,2016年,這個數字增加到1039起,四川的趨勢也基本與全國相同。當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犯罪進入法院審判,法官也亟需樣板案例來指導手頭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在此意義上,馬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等污染環境案作為2016年四川省十大典型案例的重要意義值得肯定。
二、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案
2015年4月,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汪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2016年3月中旬,王某正值孕期,汪某因不滿王某向其要錢買孕裝而毆打王某。2016年4月,汪某與他人在朋友家喝酒時,因岳母勸說產生誤會,便毆打岳母及上前勸阻的王某。隆昌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到報警出警后,教育和警告了汪某,王某回到娘家。當晚深夜,汪某到王某娘家對其岳母實施騷擾和毆打,報警后,當地派出所出警將汪某帶離現場。由于汪某多次毆打王某及其家屬,王某懷孕即將生產,為保障其正常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禁止汪某毆打、威脅王某及其家屬。
隆昌縣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王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汪某威脅、毆打申請人王某及其家屬;本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如被申請人汪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社會生活中,在很多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反“家暴”意識依舊不強,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可外揚”等考慮,對“家暴”往往“逆來順受”,不愿或者不敢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導致“家暴”愈演愈烈,往往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家暴”已成為威脅家庭和諧的重要因素。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的一大亮點在于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賦予司法機關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新“武器”,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法院受理本案后,開啟“綠色通道”,于立案次日依法向被申請人發出禁止令,有力保護了申請人及其家屬免受進一步侵害。通過判后回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感情得到好轉,被申請人的“家暴”行為得到制止,社會效果十分顯著。本案受到《華西都市報》等媒體的廣泛關注,并入選“四川省涉及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等十個典型案例”,在社會上營造了共同制止“家暴”,共同向“家暴”說“不”的良好氛圍。
專家點評
點評人:王竹,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竹表示,“清官難斷家務事”并不代表法律不對家庭暴力進行救濟,而是要考慮到法律救濟對家庭這一特殊法律關系的現實影響。家庭內部矛盾大多數可以通過溝通、冷靜的方式來化解,極端情況下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離婚后被侵權人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但如果雙方婚姻關系維持,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有效救濟,陷入長期忍受或者被迫離婚的二難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創舉,就是借鑒了國外法律的禁令制度,在第四章針對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依法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進一步解除了申請人的顧慮。
本案中,法院根據對情況緊急程度的判斷,依法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明確有力,對家暴實施者達到了震懾的目的。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布,最終促使當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為出生后的未成年人創造了更好的成長環境,應當點贊。
三、成都市人社局因舉證不利導致工傷認定敗訴案
龔某某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學員工。2014年3月19日23時40分左右,龔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下班行至新都區馬超西路“小城故事”小區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東右側非機動車道停車位內的“豐田”小型轎車左后方。經路人報警,由120送至成都市新都區中醫醫院進行搶救,因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2014年4月14日,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出具了技術鑒定,鑒定意見為:無法確定二輪車與豐田轎車是否發生過接觸。2014年4月16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成都市人社局)受理了龔某某之妻張某、子龔某、父龔某松、母方某某(以下簡稱張某等人)和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出具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2014年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實:“因事發時為夜間、雨天,監控設施因光線較暗未能看到事故經過,無直接目擊證人,致事發時龔某某駕車倒地原因無法確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2014年5月12日,成都市人社局以需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龔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結論為依據為由,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通知書》。張某等人向成都市雙流區法院提起訴訟后,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1月18日重新啟動對龔某某工傷認定申請的調查,張某等人撤回了起訴。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社局決定對于本次事故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等人不服,遂向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當撤銷,遂依法判決:一、撤銷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責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審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證據。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結合現場調查情況能夠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但也存在因夜間、雨天、監控設施問題及無直接目擊證人等原因,致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69號指導案例,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仍應依法作出事實認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時,應當提供不予認定工傷的相應證據。本案中,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認定龔某某構成工傷,應當提供龔某某符合不予認定工傷條件,即龔某某本人承擔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證據,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龔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據此,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所依據的證據不足,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二審庭審時發現,成都市人社局負責人委托了成都市新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作為“相應的工作人員”代為出庭,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遂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社局發出司法建議,要求成都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社局高度重視該司法建議,分管副市長專門批示,成都市人社局進一步加強了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力度,并認真規范委托行政行為。
專家點評
點評人:張志,省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主任
張志認為,工傷認定涉及到勞動者遭遇事故后勞動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作出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務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應有之意。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除了工傷認定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以外,還在于在交警部門對案涉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后無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下,針對原告(即工傷認定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求,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參照最高法院發布的第69號指導案例進行裁判說理時,依法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作出了加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義務的補漏性解釋,司法公正的天平再一次向勞動者傾斜的同時,積極倡導公共社會應當對勞動者的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給予充分的關注。
從被告(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庭應訴和舉證行為來看,其負責人委托下級機構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直接違反了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其收集的申請工傷認定材料雖然無法構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條件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的前提性邏輯條件,但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所依據的包括交警部門出具的無法查明事故責任原因的結論性意見在內的申請材料,并不足以證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對前者,本案二審法院依法出具司法建議,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對后者,本案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重新做出工傷認定)。透過本案的審判活動和裁判結果,我們欣喜地看到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和實體上給予了勞動者充分的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