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件“Wyeth”商標,美國惠氏與廣州惠氏鏖戰(zhàn)16年!歷經商標異議、商標撤銷及多輪行政訴訟后,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廣州惠氏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此前所作的對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一方為深耕中國嬰幼兒營養(yǎng)品市場30余年的全球500強企業(yè),一方為中國嬰幼兒用品領域成立僅數年的后起之秀。圍繞著第1811793號“Wyeth”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美國惠氏有限公司(Wyeth LLC,下稱美國惠氏)與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Wyeth-baby,下稱廣州惠氏)在華展開了一場權屬紛爭。
歷經商標異議、商標撤銷及多輪行政訴訟后,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構成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據此駁回了廣州惠氏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此前所作對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至此,這場在嬰幼兒用品市場中持續(xù)16年之久的跨國商標紛爭,最終以訴爭商標被無效宣告而畫上句號。
數次對簿公堂展開博弈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廣東省中山市東鳳鎮(zhèn)物博購銷部(下稱物博購銷部)于2001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2002年4月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2002年7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洗發(fā)液、化妝品、口紅、帶香味的水等第3類商品上。
2007年6月,經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至物博購銷部申請商標注冊時的聯系人盧某手中。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盧某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腦白金”“DETTOL”等30余件商標。2011年5月,經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至廣州惠氏比比母嬰用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同時受讓另5件“Wyeth”與“惠氏”商標(下統(tǒng)稱涉案商標)。2012年,廣州惠氏比比母嬰用品有限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訴爭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廣州惠氏。廣州惠氏在其網站“www.wyeth-baby.com”上宣稱,其公司專業(yè)致力于“Wyeth惠氏”品牌嬰幼兒用品在中國區(qū)的產品開發(fā)、市場營運及品牌推廣。
記者了解到,美國惠氏的前身美國家庭產品公司(2009年11月變更為現名稱)曾引證其核準注冊在嬰兒奶粉等商品上的多件“Wyeth”與“惠氏”等系列商標(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但其主張未能獲得支持。在涉案商標被核準注冊后,美國惠氏又提出爭議申請,其主張最終亦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在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美國家庭產品公司于2002年7月就訴爭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其主張未能獲得支持。在訴爭商標被核準注冊后,美國惠氏于2011年7月提出撤銷訴爭商標的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系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
經審理,商評委于2013年9月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據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廣州惠氏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爭議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美國惠氏主張訴爭商標原注冊人盧某具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大量搶注商標的行為,不屬于我國商標法所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爭議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和美國惠氏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商評委和美國惠氏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終審判決厘清糾葛
2015年4月,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認為盧某和廣州惠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廣州惠氏不服商評委重新作出的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申請注冊與美國惠氏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訴爭商標的行為并非巧合,廣州惠氏對其行為亦缺乏合理的解釋,故可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已經構成了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之情形,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廣州惠氏上訴。
廣州惠氏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美國惠氏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在先使用在母嬰食品等商品類別上的“Wyeth”與“惠氏”商標已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廣泛影響力,廣州惠氏與盧某對此應當知曉。盧某在嬰幼兒用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數件“Wyeth”與“惠氏”商標,在具有對應關系的“Wyeth”“惠氏”并非常見詞匯的情況下,盧某的申請注冊行為難謂善意。此外,盧某還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腦白金”“DETTOL”等30余件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且無證據證明其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標的意圖。因此,盧某申請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屬于大量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廣州惠氏受讓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多件“Wyeth”與“惠氏”商標后,將其使用在母嬰用品等日用消費品領域,全面摹仿美國惠氏的產品或商業(yè)標志,并在實際使用中做引人誤導的宣傳,主觀惡意明顯,應當得到制止。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廣州惠氏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