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聯網的便利,人們可以自由地上傳視頻、文字資源到平臺上,如谷歌、Facebook等,而這些內容往往是沒有經過授權的,屬于侵權行為。歐盟為了改善這一點,擬出臺版權保護新規。
這項新規早在兩年前就已經被歐盟委員會提出來,制定時考慮到了在線平臺日益上升的影響力,將迫使它們與出版商分享收入,并對互聯網上的版權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在這之前,包括谷歌、Facebook在內的很多平臺對用戶上傳的視頻、文字資源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導致侵權現象頻發。而新規的出現將有助于改善這一點,同時也能夠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這種侵權現象在國內非常普遍,百度文庫、喜馬拉雅FM等平臺都出現過未經授權的作品,雖然是用戶上傳的,但是平臺方卻沒有起到嚴格的監管責任,導致后面惹禍上身,被創作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互聯網是一個大熔爐,很多信息是流通的,被侵權也在所難免。不過目前,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漸漸地,大家開始習慣對內容付費,一些侵權行為也得到應有的懲罰,這種現象已經日益在改善。
只是這條新規對谷歌、Facebook等平臺方的發展來說,恐怕會有些限制。
這并不是互聯網平臺首次受到監管,今年3月,歐盟讓互聯網公司在一小時內從其服務上刪除伊斯蘭國的視頻和其他恐怖主義內容,特朗普也在4月要求明知為性販運提供幫助的網站承擔相關責任。互聯網上的信息良莠不齊,確實需要一定的規范。
不久前,歐盟還出臺了非常嚴格的隱私保護新規(GDPR),對谷歌、Facebook等已是不小的沖擊,如今又需要為侵權內容負責,不知道科技巨頭們現在慌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