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許多商家而言,通過“名人效應”來達到推廣目的是常用手段,動不動就砸錢請明星做廣告,我們已是屢見不鮮。然而,這其中難免會混進些“宵小之徒”。今天我們來講講“神仙姐姐”林志玲相關的一起商標糾紛案,看看她是如何正確商標維權的!
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一款品牌為“林志玲linzhiling”的化妝品,其經營者通過網絡、實體店大肆宣傳,并非法使用林志玲的肖像,致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化妝品為林志玲經營或代言。然而事實上,該商品與林志玲毫無關聯。
據了解,某化妝品品牌將林志玲lizhiling注冊成為化妝品商標,并在未經林志玲授權同意的情況下肆意使用林志玲進行宣傳,從而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林志玲還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維權申請,經審理后裁定該品牌的注冊商標“林志玲linzhiling”予以無效宣告。該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商標(林志玲lizhiling)被宣告為無效商標。
昨日,林志玲在其個人微博上公布了該案的結果,并感謝法律還事實以真相,希望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商業道德準則,不要再通過這樣不合法的方式誤導消費者。對于林志玲的維權行為,眾多網友紛紛表示支持和贊同。
從商標局顯示的查詢結果來看,當前和“林志玲”相關的商標檢索到110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沒想到林志玲對個人名譽的保護竟是如此看重,經查詢,林志玲在2016年2月18日就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林志玲”相關商標,數量達102件,涵蓋所有大類、
而這次的涉案商標,是歸在“劉昭鋒”名下3件申請/注冊號分別為:第20680411、第16733783、第5403953號的商標,申請人“劉昭鋒”是廣州歐博化妝品有限公司法人。目前,這3件涉案商標有2件已作出“無效宣告”,其中1件在“等待駁回復審”階段。
與此同時,還有幾件“林志玲貢茶”、“林志玲LIN ZHI LING”商標的申請人都不是林志玲本人,這幾件商標也都沒有獲得商標局的注冊批準,或已經做出無效宣告,或遭到駁回。
單從商標保護來看,林志玲在個人聲譽、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可以說超過了很大一部分的企業。作為名人明星,無論是出于個人聲譽的保護還是個人未來事業的發展考慮,將自己的名字商標注冊保護,進行合理維權都是明智之舉和必要行為。
怎么樣,是不是得給神仙姐姐一個大大的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