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商標權人、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侵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等,以往我們提到較多的是行政、民事和刑事保護,其實商標權人的自我救濟保護也是非常重要的商標桶保護途徑。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社會公眾商標法律意識應進一步提高,其中商標權人的商標自我救濟保護意識和具體操作是重要環節。本文對該問題作簡要分析,以促進我國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一、商標權自我救濟保護的法律基礎
1、法律的規定
商標權人,特別是知名度高的商標的商標權人的利益經常處于被侵害或可能被侵害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這是自我救濟保護的法律基礎,但該規定比較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以職權先行做出裁定”。這進一步明確了在民事訴訟中商標權人的自我救濟的請求權。《商標法》就商標權人享有的自我救濟權利和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了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對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該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該法59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2、自我救濟在法律意義上的必要性
在民事保護中,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民事保護程序的啟動以商標權人的請求為前提,這當然要求權人有很強的商標保護意識。在行政保護中,雖然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照職權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但也有很多是根據商標權人的投訴進行的,商標權人的投訴和控告仍是啟動行政保護程序的重要基礎,同時,商標權人的自我救濟意識和配合行動對于行政保護的效率和質量至關重要。在刑事保護中,主要是由公安機關(或由工商機關移關)、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但商標權人作為被侵害人,自我救濟意識和行為必不可少,如在案件線索的提供、證據的搜集上。對于輕微的商標犯罪案件,商標權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訴,刑事保護中的附帶民事訴訟主要就是商標權人的自我救濟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