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卡通形象“葫蘆娃”對很多人來說代表著童年的美好記憶,但該卡通形象近幾年引發了數起侵權官司。
《奔跑吧兄弟》侵權童年動畫“葫蘆娃”?
因認為《葫蘆兄弟》著作權被侵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訴稱,《葫蘆兄弟》是該廠于1986年原創出品的13集系列剪紙動畫片,并于同年首次發行,經法院先前判決已經予以明確其享有此作品的著作權。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發現浙江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制作的綜藝節目《奔跑吧兄弟》第四季第7期《宋仲基來了!跑男齊變葫蘆》大量抄襲和使用了《葫蘆兄弟》中的內容,包括多次使用《葫蘆兄弟》中故事發生的場景、人物設定、道具。還以葫蘆兄弟作為節目宣傳賣點,以期利用“葫蘆兄弟”這一經典童年回憶擴大節目影響力。
而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和審查在其網絡播放平臺上播放了該節目。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曾兩次給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侵權,然而該公司并沒有刪除或暫停播放該節目,也未對節目的侵權部分進行刪減,至今,此節目仍在眾多網站和平臺上播放。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認為,浙江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制作的節目中大量抄襲和使用《葫蘆兄弟》的劇情、角色形象、音樂、片段等,并以《葫蘆兄弟》為賣點和涉案節目主要劇情內容宣傳其綜藝節目,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同時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播放涉案節目,幫助浙江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故根據《著作權法》、《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0萬元并就上述侵權行為在《人民法院報》上消除影響。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而無獨有偶,除了《奔跑吧兄弟》,其實侵犯葫蘆娃的又何止一家?近日,又有消息稱,“葫蘆娃”被用于餐廳主題,其著作權人索賠200萬,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葫蘆娃”被用于餐廳主題,著作權人索賠200萬
葫蘆娃是國產動畫片《葫蘆兄弟》里面的卡通形象,凝結著很多人的童年情懷。據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訴稱,本公司原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系經典卡通形象“葫蘆娃”著作權人,葫蘆娃的卡通形象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公司發現,北京葫蘆娃一家人火鍋有限公司(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葫蘆娃形象作為其餐廳的主題,店內突出陳設裝飾“葫蘆娃”的卡通形象。
該公司認為,被告非法攫取了“葫蘆娃”作品本身的品牌價值,同時也會造成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有關聯。為此,起訴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95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000元。據原告稱,在該案起訴后,被告方又開了一家分店。
被告代理律師則辯稱,被告餐廳的“葫蘆娃”卡通形象系原創。原告享有的是《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的著作權,而不是葫蘆娃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而這兩部電影距今已經有大約30年,無法證明其還享有極高知名度。
被告表示,原告葫蘆娃形象與被告使用的葫蘆娃形象在臉型、服飾、手勢以及發型等方面都有顯著區別,并逐一列舉了不同之處。
比如,被告的葫蘆娃臉型為圓形、發型是中分,而原告的是平頭;臉部表情也有所不同,被告的是喜悅的感覺;被告的葫蘆娃有豎著大拇指的手勢,而原告的沒有該手勢。被告的是水彩顏料在紙上形成的作品,原告的是以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除此之外,葫蘆罐和葫蘆葉則屬于慣常設計。
該公司表示,其享有被訴侵權作品的商標專用權,但原告在商標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而是在被告使用一段時間后才提起。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審理:雙方均同意調解
對此,原告方表示,即便被告做出了細微的調整,但是仍未改變顯著識別部分。例如頭頂有葫蘆、葫蘆兩邊的葉子等都是原告對于自己美術作品的獨創設計和表達。被告雖然提交商標注冊證,但其店內使用的卡通形象與商標注冊證上記載的并不一致,而是更改了設計,讓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有關聯。被告在短時期內在北京開的店鋪取得了非常火爆的經營效果,與侵犯原告著作權具有極大的關聯。“被告將此事澄清不僅維護了原告的權利,而且讓公眾知道去被告餐廳就餐行為與現階段的情懷毫無關聯。”
但被告否認其實施了修改行為,稱是商標注冊人自己設計的,并稱餐廳開業至今沒有獲利。被告在獲得被訴侵權商標后未進行過大肆宣傳,其通過提供高品質的菜品和服務獲得消費者的認可,與葫蘆娃的形象關系不大。
由于雙方都同意調解,法院將于庭后主持調解,從庭審中了解到,該火鍋店印有葫蘆娃圖案的商品均已撤下。
雖然對雙方的調節結果還未可知,但是葫蘆娃頻頻遭遇侵權,這確實是該公司對知識產權不夠重視造成的,一個卡通形象一旦擁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僅可能會被人抄襲,侵權,也很有可能會被用作商業用途,因此,不僅僅要注冊著作權,也要申請商標保護,才能將知識保護做到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