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的大中小城市,KTV恐怕是多數人業余生活較常去的場所之一,但隨著個性化消費市場的崛起,很多迷你KTV也漸漸興起在各大商場,不足2平米的小空間里,卻裝下了一個人的音樂世界。
不過也是有喜有悲,迷你KTV也有不少侵權現象。前幾日,國內迷你KTV首例著作權侵權案在廣東自貿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一審落錘。被告因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權,判賠200萬元。
據了解,這起迷你KTV著作權案件的主角分別是:原告廣州艾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艾美公司)是“咪噠minik”)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是微狗公司,涉案產品“聆嗒minik”;訴訟理由是艾美公司認為微狗公司的產品侵犯其著作權,使用“咪噠minik”小型練歌房產品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裝飾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了解,艾美公司在2016年對“咪噠minik”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產品銷售到全國30多個大中小城市,擁有會員700萬人,已成為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商品,該產品外形、色彩、圖案等搭配組合形成了獨特的顯著特征。
法院審理認為,艾美公司的“咪噠minik”小型練歌房在裝飾裝潢上并未達到“建筑作品”所應具備的審美意義,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建筑作品”的條件;但是,其主張的“咪噠精靈”是獨創性較高的卡通形象,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
微狗公司的“聆嗒minik”外側的卡通形象組合圖案與“咪噠minik”外側相同位置的“咪噠精靈”美術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在動作、表情、排列組合等相似,兩者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
另一方面,艾美公司的作品發表時間早于“聆嗒minik”的對外銷售時間,被告有可能接觸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據“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認定被告構成了對原告作品復制權以及發行權的侵犯,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原告方,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資料,證明“咪噠minik”小型練歌房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已構成擅自使用裝潢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經法院判決,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等賠償原告艾美公司損失200萬元,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咪噠精靈”美術作品復制權、發行權及擅自使用與“咪噠minik”小型練歌房裝潢近似標識的商品,在三個月內回收并銷毀已經銷售和使用的侵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