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受理原告臺山市樂高文體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樂高文體用品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樂高博士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本案涉及益智類玩具行業(yè)的國際知名企業(yè)樂高博士公司。“樂高力歐”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本案原告樂高文體用品公司于2011年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8類臺球、臺球桿、臺球桌等服務上。本案第三人樂高博士公司于2017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于“樂高力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中認定:樂高博士公司已將其中文“樂高”商標(簡稱引證商標)與外文“LEGO”商標共同使用并使之具有較高知名度,二者均系非固有詞匯,其整體獨創(chuàng)性較強,且已經(jīng)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臺球、臺球桿等商品與原告的外文“LEGO”商標核定使用的體育和運動用品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途徑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樂高文體用品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其主要起訴理由為:一、原告獲準注冊的訴爭商標完全由原告獨創(chuàng),與第三人的引證商標沒有絲毫關系,不構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多年,從未發(fā)生過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的結果。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