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跨越三余年,歷經一審二審的菏澤匯源侵害匯源集團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塵埃落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一、維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和四項;
二、變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菏澤匯源罐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
三、駁回菏澤匯源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至此,北京匯源在訴訟菏澤匯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
取得勝訴。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匯源集團在32類果汁等商品上均注冊有“匯源”商標,菏澤匯源公司未經許可,在水果罐頭、冰糖山藥罐頭和八寶粥等類似商品包裝上使用了近似標識,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侵害商標權。另外,菏澤匯源使用與匯源集團相同字號企業名稱,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意愿,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民以食為天,食品商標及食品品牌的依法使用,關系著食品安全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不容被忽視和踐踏。菏澤匯源公司利用匯源商標品牌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僅對匯源造成不良影響,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案件審理結果依法保障了匯源集團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維護穩定的市場環境,倡導積極正向的市場競爭起到積極作用。
企業資產不僅包括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資產,還包括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資產,商標及品牌聲譽作為無形資產對于企業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此次終審判決結果不僅嚴厲打擊了不法企業的侵權行為,也警示其他企業,需要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及法律意識,面對不法行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