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字典》走過了50年的歷程,也經歷了近10個版本,是許多人學生時代的美好回憶。如今國民工具書《新華字典》與時俱進,發布了《新華字典》APP,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下載使用。不過,強大如《新華字典》,在商標上也遇到了麻煩。
由于華語教學出版社沒有“新華字典”的商標卻在市面上印制工具書《新華字典》,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認為其“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詞典,導致市場混淆,于是兩家公司對簿公堂,展開商標保衛戰。
1897年成立的商務印書館是國內一家老牌的出版機構,以出版為中心從事多種經營業務,實力迅速壯大,編寫各類學校教科書,我們讀書時常用的一些聯系冊、教材都是出自商務印書館。而華語教學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從資歷上,商務印書館要比華語教學出版社早不少,但判斷商標侵權可不是憑資歷就可以。
根據商標局官網查詢,商務印書館最早注冊關于“新華字典”的商標是在2003年5月,類別為第16類辦公文具。在2016年5月集中注冊了16類辦公文具、41類教育娛樂、42類技術服務“新華字典”商標。
而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名下卻并沒有關于“新華字典”的相關商標。這樣看來,侵權行為就一目了然了。
一審天價賠償判決
有人提出質疑,“新華字典”作為一本工具書,是否已經成為通用詞匯,不再具備商標顯著性?“新華字典”作為馳名商標是否會破壞出版行業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
對于這些疑問,法院也在判決中給出了回答。
法院認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而“新華字典”作為辭書名稱給予商標保護的根本原因是商務印書館長期大量的使用已經使得“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產生了穩定的對應關系,且“新華字典”凝結了其所標識商品的商譽,給予的僅為獨占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而非出版相關辭書的專有權。
仔細想想,提起新華字典,我們的腦海里確實只有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版本。
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決被告方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華語出版社付出的代價慘痛,如今紙質出版物勢微,300萬對出版社來說不是一筆小數字,對于我們其他人來說,也是一個警醒。尊重對方的商標權,不要自作主張的把別人的品牌認定為通用詞匯,否則代價可能不是我們能夠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