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每個人的書包里都會背著一本《新華字典》,好像帶了它,就帶著一位移動小老師,可以幫你解決所有難題。《新華字典》歷經多年改版,從紙質版一直發展到電子版的“新華字典APP”,一直都是人們學習識字的首選,只是,你知道《新華字典》還未注冊為馳名商標嗎?
2017年6月份,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APP”上線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下載。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辭書,在觸網后華麗變身的同時,卻因“新華字典”是未注冊馳名商標還是通用名稱而引發商標侵權糾紛。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新華字典”是馳名商標嗎
該案件中,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展開商標保衛戰。
200多本《新華字典》出庭
在法庭上,最為壯觀的一幕就是花花綠綠鋪滿法庭地面的證據——原被告雙方帶到現場的200多本各種版本的《新華字典》。其中僅原告一方就帶來了160多本《新華字典》,這里包括了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個版本的《新華字典》,還有新中國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新華字典》。
有許多《新華字典》封面斑駁、頁角卷邊的字典上,“新華字典”4個字用的是繁體字,字典處處可見歲月的痕跡。而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雖然出版年頭遠比不上商務印書館,但也帶來了40多本“實用版”《新華字典》。這次《新華字典》家族的大聚會堪稱史無前例。
兩個出版社的《新華字典》放在一起,有些連封面圖案設計都非常相近,很難看出區別。
未注冊馳名商標惹爭議
在此次的法庭交鋒中,被告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一詞本身不具備商標標識的功能,屬于歷史時期的通用詞匯,不應作為商標名稱使用,《新華字典》的編寫是在建國初期,社會為公眾掃盲漢字而出現的,是由國家推動產生,不應該又個人獨自占有該書的通用名稱,相應的版權也應由編撰者自己所有,商務印書館無權主張。
此外,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圖書。“新華字典”這個名稱不具備顯著識別性,不應該作為商標使用。
而對此,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提供了一個數據,在“出版行業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中顯示,參與調查的讀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過《新華字典》,并有39.3%的讀者知道《新華字典》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
因此,可以認為《新華字典》是具有顯著識別性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新華字典”具有特定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所謂“未注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注冊商標,或者注冊申請尚未被核準,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為大家認可。
現行《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商務印書館依據華語出版社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主張賠償經濟損失金額為300萬元。
其主張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如下:
7家內地上市公司2014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對此,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對商務印書館300萬元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而商務印書館主張合理支出為40萬元,考慮到商務印書館提交的上述合理支出憑證與本案的關聯性、必要性,故對于商務印書館提交憑證的合理支出277 989.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繼續使用原告的“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立即停止一些與之相關或者近似的包裝,并就此事登報說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所訴求的三百二十七萬余元。
從2016年開庭至今,這場“新華字典”的官司終于落下帷幕,“未注冊馳名商標”也成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那個物質極度匱乏的年代,確實沒有心思去注冊商標,甚至商標法的推行都要晚于第一代新華字典的出版時間,不過作為新世紀的創業者,千萬不要在犯老一輩人吃的虧,早點注冊商標,也就早點規避商標被人搶注的風險。